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某某, 北京洪海龙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洪海明慧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6执异52号,(2020)京0106执15035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洪海明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洪海龙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蒋某某申请执行北京洪海明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中,蒋某某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洪海龙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京0106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北京洪海龙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2020)京0106执15035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北京洪海龙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1]35号调解书确定的北京洪海明慧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蒋某某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第七法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