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湘0725民初364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湘0725民初364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与风险提示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106273.85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222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合理差旅费3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漆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