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某某,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5民初36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5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 700元及利息42 581.18元,本息合计67 281.18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2.6%自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741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