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丛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7民初1471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丛某某: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与丛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7民初1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截至2021年1月11日的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共计30064.38元,并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