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潘某某,北京盛世天润投资管理中心, 北京盛世天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盛世天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盛世天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潘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张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某某、北京盛世天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连带向原告张某某返还理财本金80万元;2、判令被告北京盛世天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潘某某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1-15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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