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刘某某,魏某某, 北京中洪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29607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中洪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某某、魏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与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12民初296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家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