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王某某,第三人-, 利达重工有限公司 ,恒天汽车有限公司 ,中恒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京03民初1223号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天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王某某以及第三人中恒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3民初12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