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第三人-, 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恒天汽车有限公司中恒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3民初1223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利达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天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达重工有限公司、王某某以及第三人中恒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3民初12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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