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某, 青岛清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即派嘉裕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即派嘉裕科技有限公司,范某: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清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即派嘉裕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范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54118.4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华山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