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齐某某, 北京金苹果都市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南流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金苹果都市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南流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金苹果都市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7月10日签订的《果园经营管理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将承租的土地及地上物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的租赁费418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85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计算,自2018年7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的租赁费459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95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1‰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至实际返还上述土地及地上物之日期间的占用费(按年度租赁费459500元标准计算);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均以实际发生为准)。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书、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暨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