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强,张某某, 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陕西优驾出行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6民初21459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优驾出行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强,张某某:本院对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6民初21459号民事判决书: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逾期租金58246.2元和未到期租金31064.64元,共计89310.84元;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89310.84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 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三、如张某某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租赁合同项下车牌号为陕AD27952小型汽车(车辆识别码为LNBSCC4HXJD092927,发动机号为AD51EJ11100013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陕西优驾出行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强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某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