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某某,孟某某,张某,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2021)京0118民初5687号,(2021)京0118民初5688号,(2021)京0118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报(院)于2021年12月2日刊登在G115版的被告分别为于某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于某某送达的(2021)京0118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孟某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孟某某送达的(2021)京0118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张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张某送达的(2021)京0118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的三个公告中,其中“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应更正为“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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