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某某,孟某某,张某,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2021)京0118民初5687号,(2021)京0118民初5688号,(2021)京0118民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报(院)于2021年12月2日刊登在G115版的被告分别为于某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于某某送达的(2021)京0118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孟某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孟某某送达的(2021)京0118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张某(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向张某送达的(2021)京0118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的三个公告中,其中“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应更正为“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