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承德分公司,孙某某, 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某某与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1000万;2、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万为基数,自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