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 ,云南衡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89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衡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云南衡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8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云南衡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书款234 337.6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以47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7297.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云南衡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司法公告费260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云南衡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