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某某,杨某某,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4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某某,杨某某:本院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某某、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8 013.6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9 278.21元。自2021年9月7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在抵押登记范围内,对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11层1单元11-05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89元、财产保全费1492元、公告费390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已预交,由杨某某、段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40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