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东辉, 大厂回族自治县金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达鼎伟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5民初41802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达鼎伟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大厂回族自治县金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姚东辉、北京达鼎伟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5民初41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