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 湘潭市雨湖区蓝天沙发布艺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2民初442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本院受理湘潭市雨湖区蓝天沙发布艺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30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湘潭市雨湖区蓝天沙发布艺商行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