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某某,粟某某,朱某某, 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粟某某与被告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朱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1.两被告返还两原告56 660.46元及利息4532.8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09时,由审判员刘伯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军、人民陪审员李桂云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