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于某某,北京水香百合美容俱乐部,霍某某,仝某某,王某,席某某,㒰某某, 伊颜莉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水香百合美容俱乐部(普通合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xxxxxxxxxxxxxxxxxx)、伊颜莉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于某某诉北京水香百合美容俱乐部(普通合伙)、霍某某、仝某某、王某、伊颜莉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席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其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于某某与伊颜莉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2.判令北京水香百合美容俱乐部(普通合伙)、霍某某、㒰某某返还于某某充值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至全部充值款返还之日止);3.判令伊颜莉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席某某、王某返还于某某2015年以前未消费美容服务费余额91 349元;4.判令伊颜莉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席某某、王某返还于某某秘药款6000元;5.判令伊颜莉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席某某、王某返还于某某2015年5月26日办理25万元卡中余额76 940元,返还未做的溶脂款 40 000元;6.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因你未到庭参加应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以上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区1号楼(原宣武法院)第6号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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