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28破1号 |
案由 |
申请破产清算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湘1228破1号 2021年3月10日,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以其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2021年12月1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的负债情况和财产状况进行了审查。根据湖南正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会审专字[2021]第118号-21A00306号《关于对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湖南华勤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华勤评报字[2021]第029号《资产评估报告》,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的账面总负债为20375160.68元,实有资产总值为5834816.73元,资产负债率为349.20%,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可以确认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刊登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