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中建海峡公司,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2019)闽民初8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最高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9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初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陈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建海峡公司就其承建的“鑫塔·水尚”项目工程Ⅰ标段、Ⅱ标段的项目工程的折价、拍卖款项在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108665831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建海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