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兰某某,陈某某, 湖南一乡一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仓富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1098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金仓富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某某、陈某某、湖南一乡一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张某某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湖南金仓富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39 658元及利息(以639 658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一乡一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5 098元,由被告湖南金仓富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某某、陈某某、湖南一乡一品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