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某, 北京永进基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欣瑞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海淀区欣瑞培训学校、张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永进基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欣瑞培训学校张某某、张某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永进基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的占用费3 090 090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每日每平方米5.03元的标准计算,为1 523 838.5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按照每日每平方米5.17元的标准计算,为1 566 251.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季青法庭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