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某, 北京华夏迪美首饰经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649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某:本院对北京华夏迪美首饰经营有限公司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64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何某支付原告北京华夏迪美首饰经营有限公司货款37 7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7 73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被告何某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