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磊,林丹,田小海,第三人-, 深圳市一二三节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丹:原告唐磊与被告林丹、田小海及第三人深圳市一二三节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已于2021年9月26日宣判,被告田小海于2021年10月22日提出上诉申请,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