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高某某,满某, 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执恢1411号之十一,(2021)湘0182执恢1411号,(2020)湘01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某、高某某、满某:关于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诉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某、高某某、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1)湘0182执恢1411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事项:将被执行人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存放在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内的单梁起重机3套(规格 :5T)、单梁机重机(规格:10T)、铭泰起重机(规格2.8T)、激光切割机(规格:JSDH-6022GF,生产厂家江苏大华激光科技)、净化器(规格:非标)作价546 91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扣除本案以物抵债应缴纳的网拍费2000元后,抵偿被执行人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544 918元,该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二、(2021)湘0182执恢141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24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拍卖湖南大典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设备成交价567 301元,申请执行人湖南搏浪沙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领取案款355 656元,剩余未成交设备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544 918元。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 207 38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4 474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900 573元、执行费12 650元。经本院执行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