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海德康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204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海德康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优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德康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海德康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优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返还接入服务费331 644元并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相应利息,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优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海德康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2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海德康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海德康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