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 化德县泫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28362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化德县泫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朱某某,天地未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李某某与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28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李某某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李某某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京0108民初28362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中止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东苑48号楼1单元6-7层房屋拍卖执行。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40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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