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宣城市国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7270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宣城市国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宣城市国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4830155.07元及逾期利息(以480910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留购价款1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宣城市国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在被告宣城市国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未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前,编号为KFZL2017-00201-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以该合同附件三《租赁物接收清单》所列为准)的所有权仍归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9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宣城市国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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