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597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货款11 169 709.2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 169 709.2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对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27号楼6层3-602的房产(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私字第041219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10 765 569.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南区22号楼5层4-501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兴私字第00106077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款在10 765 569.3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 35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负担。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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