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谢某某, 龙岩森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湘0103执1572号,2020)湘0103民初9341号,(2021)湘0103执15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内容
龙岩森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李森民、谢某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森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李森民、谢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你们及公司下落不明,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和公司公告送达(2021)湘0103执1572号号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该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令载明:本院责令你们和公司立即自动履行(2020)湘0103民初9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能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及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将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公告送达(2021)湘0103执15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岩森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联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闽F95900,发动机号:6P15F008122,车架号:L5E6H3D22GA002567)。另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岩森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湖南龙资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长龙机评报字:(2021年)第11002号鉴定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载明:被执行人龙岩森雄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联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闽F95900,发动机号:6P15F008122,车架号:L5E6H3D22GA002567)鉴定评估价值:197 200元。本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评估结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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