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李某某,民某某某,宏某某某, 秦皇岛市宏滨经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星源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金腾达经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秋利货运信息服务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1民初69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秦皇岛市宏滨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某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宏滨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某某)与胡某某、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民初69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2年3月10日9:30在北京破产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民某某某诉讼请求:1、判令宏某某某向民某某某偿还借款100万元、资金使用费9000元、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为1 220 100元);以上合计2 229 100元。2、判令胡某某、李某、李某某在各自继承李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就宏某某某对民某某某欠付的借款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宏某某某、胡某某、李某、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民某某某与宏某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宏某某某向民某某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08年4月28日至2008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宏某某某应支付资金占用费9000元,若逾期还款,宏某某某应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民某某某向宏某某某支付了借款100万元,宏某某某于当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民某某某借款100万元。此后,宏某某某至今未偿还借款。2009年11月12日,李某某与民某某某签订《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债权清单》,李某某承诺对秦皇岛市金腾达经贸有限公司、宏某某某、秦皇岛市星源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秋利货运信息服务部的欠款总计19 091 450.37元欠款向民某某某承担偿还责任,该债权清单当中明确包含了本案中的100万元借款。此后李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偿还了3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民某某某在秦皇岛市金腾达经贸有限公司一案中将该30万元视为偿还了秦皇岛市金腾达经贸有限公司项下的欠款予以扣除。2019年11月8日,李某某死亡。胡某某、李某、李某某作为李某某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李某某的财产范围内对李某某的债务1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阮健 联系电话:59891043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公司院内邮编:100070 公告类别: 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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