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冰,郭振彬,张津,刘华,深圳市众投一邦投资企业,第三人-郭菁,张俊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01执异242号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津、刘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冰、郭振彬诉被告深圳市众投一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郭菁、张俊锋与你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撤销(2021)京01执异242号执行裁定书;请求依法停止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望都家园28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请求判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区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