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166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166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002948.17元;二、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2948.1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913.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