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越泽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诺海马地毯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3537号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越泽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金诺海马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越泽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金诺海马地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款175 891.58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金诺海马地毯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175 891.5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3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