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刘某,第三人-, 苏州三禾惟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9)京0108民初6067号 |
案由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刘某、苏州三禾惟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刘某及第三人苏州三禾惟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刘某在未出资1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9)京0108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苏州三禾惟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而二原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刘某在未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9)京0108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第三人苏州三禾惟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而二原告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刘某、刘某、苏州三禾惟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1-11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