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 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邵阳市金诺纸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521民初440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某某:原告邵阳市金诺纸业有限公司诉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1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1、被告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金诺纸业有限公司货款74 944.47元。2、驳回原告邵阳市金诺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阳市金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836元,被告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负担1 0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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