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兵,何亮,高玉友, 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禹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7723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玉友,何亮:本院对原告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兵、北京华禹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何亮、高玉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7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 537 550元并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 537 5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8 636.36元;三、北京华禹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对高兵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北京华禹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高兵追偿; 五、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何亮、高玉友持有的车质尚(北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7元(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9元,已交纳;由高兵、北京华禹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何亮、高玉友负担94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90元(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高兵、北京华禹隆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何亮、高玉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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