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周某, 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周某:我院受理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491民初24272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要点:被告王某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 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27日欠利息、复利、罚息合计2425.12元,此后按《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王某某、周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