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第三人-,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乐卡德诺克木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517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乐卡德诺克木制品有限公司、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乐卡德诺克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派萌恒源(北京)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乐卡德诺克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整体家居订购合同单》自2021年9月26日解除;二、被告北京乐卡德诺克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货款39600元;三、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北京乐卡德诺克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乐卡德诺克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400.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乐卡德诺克木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