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叶某,,第三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务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74民初4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内容 |
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务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1)京74民初432号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叶某、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务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方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电子送达告知书、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小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一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