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北京分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8680号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38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间就案涉物品形成的保管合同关系于2021年11月14日解除;二、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13935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