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902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本院对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与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9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1 295.9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21年9月13日的利息为52 036.54元、罚息为12 172.2元,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2.6%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7元、保全费2665元及公告费260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均已预交),均由黄某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