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王某某,董某, 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6民初3588号 |
案由 |
扶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某某:本院对王某某与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6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32 108.81元;河南省华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费用与董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