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众智达和(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健华祥五金模具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15808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众智达和(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北京天健华祥五金模具中心与被告众智达和(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众智达和(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天健华祥五金模具中心支付补偿款8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北京天健华祥五金模具中心已预交),由被告众智达和(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天健华祥五金模具中心已预交),由被告众智达和(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健华祥五金模具中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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