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某某,朱某某, 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82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诉你及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8210号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朱某某、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7 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3 309 25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后段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 812元,由被告朱某某、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洲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