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5239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5575元及城市生活垃圾费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