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兴隆县隆德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某某、兴隆县隆德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北京大美山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田县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县隆德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给付原告农宅改造施工款(外墙保温款)116577元及利息(以1165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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