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幂,世纪中广公司, 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9)京0491民初33167号 |
案由 |
肖像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杨幂与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3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致歉的义务,本院现将(2019)京0491民初3316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被告为推广其品牌产品,在其经营的“爱美日记商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杨幂剧照的图片用以宣传和销售眼霜、气垫等产品,其使用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为被告拍摄产品照片上传至产品销售页面,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杨幂剧照,用于产品展示;其二为被告上传产品照片并配有杨幂肖像,用于产品宣传。被告虽辩称其使用杨幂肖像照片系基于其与世纪中广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方式为将含有杨幂剧照、肖像的图片、海报及音像制品成品作为“爱美日记”产品随机赠品之用,与其实际对于杨幂剧照、肖像的使用方式完全不同,属于超范围的使用,被告应对其超范围使用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产品生产者未经授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杨幂剧照,同时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展示页面和宣传页面大量使用杨幂剧照或肖像进行产品宣传,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杨幂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代言或推广,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势必造成对其产品推广有利的效果,上述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在涉案“爱美日记商城”微信公众号中删除侵权内容;二、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爱美日记商城”微信公众号公开发表声明,向原告杨幂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3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杨幂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广州市爱炫日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幂赔偿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合理开支6780元;四、驳回原告杨幂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刊登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