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某,第三人-, 永清县澳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淞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8民初634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淞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永清县澳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北京淞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永清县澳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8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淞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冯某团购服务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淞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第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