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0107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对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0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3 217.22元、垃圾处理费及清运费198元;二、驳回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81元(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